虽然这属特例,但也验证了早前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征求意见时,公众法律约束“常回家看看”的担忧道德问题用法律来约束,恐怕只是良好愿望。在合肥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中,虽然实现了“回家看看”,但那不是情愿的,而是“逼”的,而且只是站在门口“看看”母亲,试想,此时此刻,老人心里会是啥滋味?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想用法律的形式督促子女定期探望父母,应该说初衷是好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子女常回家看看自己的父母,重要的是内心的沟通和慰藉,这是一种道德行为,而在法律强制下“回家看看”往往缺乏内心的沟通,更谈不上诚意,这样的“回家看看”除了形式之外,没有什么意义。像报道中提到的站在门口“看看”母亲,某种程度无疑于给老人心里添堵。
其实,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因素多种多样,除了纯粹不孝这个主观原因外,恐怕更多的还是因工作繁忙没时间休假等客观原因。所以,法律单纯地约束子女“回家看看”,似乎不公平也不合理。比如,站在门口“看看”母亲的子女,固然与老人有矛盾,但也未必非得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此事,毕竟,在赡养问题上与老人产生矛盾,不等于刻意虐待老人,与其冷漠地判罚,还不如进行调解。而判罚虽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效果也事与愿讳。
在我看来,法律应该约束的重点,应该是那些不能为员工落实休假的用人单位,而非老人的子女。因为生活中因休假制度不落实而障碍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情况,要比赡养问题上子女与老人产生矛盾的更多更普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有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更关注这条保障赡养人探视权利的条款,对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做出规制,保障赡养人有权以“回家看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制度性的带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