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切实发挥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对全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调整下放。
调整的原则,一是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要求,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将能够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尽力为基层、企业“松绑、让利、开绿灯、出政策”;二是将能够下放到县级的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调整的内容为: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级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级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核准目录进行了调整,除国家规定外,减少了省级核准的事项,市(州、地)级的核准事项由原来的5大类7项增加到7大类11项,县级原来没有核准权限,调整后增加为6大类8项。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办理,由省级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级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由市(州、地)级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级备案的项目为:除由省级和市(州、地)级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地、县级,尤其是县级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提高项目办理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同时要进一步充实力量,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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