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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08 作者:gzsqwcom   浏览次数:1762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程序投资方式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程序

投资方式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在贵州投资:

--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举办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先进适用技术;

-- 承包和租赁经营企业,开发矿产资源;

-- 承包开发荒山、荒坡和水面资源;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旅游等开发经营项目;

-- 购买企业的股份和债券;

-- BOT 方式;

--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出资方式

投姿者的投姿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1. 自由兑换货币;

2. 机器设备,原料及其他作价;

3. 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价。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1. 编报项目申请报告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贵州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确,总投资在 3 亿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我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经我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将投资者年签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报年在地的商务管理部门审批。

合伙企业经我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3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然后分别向贵阳海关、贵州省外汇管理局、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的要求

1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由中外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3)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六份)

(4)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六份),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各二份);

(5)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二份) ; (6) 中外合营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主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件) (8)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 工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10) 省市区国土部门通过的用地预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1)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

(12)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二份);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 7 )、( 8 )两项材料;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2 .外资企业 :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4) 外资企业章程(原件六份);

(5)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六份),委派董事的文件及董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稳中有降二份); (6) 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7)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工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11) 省市区国土部门通过的用地预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 8 )、( 9 )两项材料。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它文件。

3. 关于申报文件的审批和答复

(1). 属于本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合同及章程在 10 内决定核准或不核准、批准或不批准;

(2).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准范围内的,在 10 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3). 审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10 日内核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回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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