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8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发〔2008〕7号文件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线,抓住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2.正确分析我省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我省现有239.2万残疾人,涉及全省800万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逐步优化,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全省残疾人事业呈现出稳步推进、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在“欠发达、欠开发”的基本省情下,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基础薄弱,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明确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奋斗目标,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基本生存权益4.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按照重点保障、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特惠措施提高其保障水平。采取分类救助措施,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水平,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5.认真抓好残疾人“农村减灾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按照危房鉴定标准做好因灾损毁、地质灾害倒塌、损坏和农村残疾人茅草房、土坯房、危房的统计、核查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优先安排,重点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快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在多灾易灾地区,大力实施“农村减灾安居工程”,改善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6.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定我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7.大力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积极开展试点,在贵阳、遵义等中心城市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