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线:经营期限6年,许可不得转让
《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以规范、预防道路运输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发的班线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班线经营权期限与承包经营权期限纠纷问题。同时,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违者可处200元罚款。
汽车维修:需“明码标价”,不得占道经营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条例》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