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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电子眼”公开具体位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18   来源:金黔在线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093

省交警总队出台“监控设备工作规定”,从4月1日起——

全省“电子眼”公开具体位置

3种违法记录可以“不认账”;9种违法信息可消除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日前,省交警总队出台《贵州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定》,从4月1日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安装“电子警察”必须公布

  《规定》提出,从4月1日起,凡未向社会公开固定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在交警总队备案的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明确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前方路段有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记录,应当在自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凡擅自将未公开也未备案的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将被交警总队删除。

  超速、违停取证有严规

  《规定》要求,从4月1日起,凡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测速时,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至限速标志后2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进行。

  对于使用照相设备或摄像设备对违法停放机动车取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在机动车驾驶座位一侧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后拍摄取证;应当拍摄两张以上照片,一张为违法车辆照片,能反映车辆种类、颜色、厂牌型号,号牌要清晰,其余为停车地点照片,包含违法车辆、《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及背景等。

  3种违法记录可以“不认账”

  《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核,有下列情况的监控资料一律不能作为证据录入: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监控设备记录的车辆类型、车身颜色与机动车信息系统登记不一致的;现场有交通民警指挥的。

  9种违法信息可消除

  《规定》要求,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交通违法3日后可查询

  《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3日后,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或通过访问互联网(http://www.gzjjzd.gov.cn)、拨打声讯电话(电信:11831777,移动:12590039,联通:1015777)、手机短信(编辑“PWF+号牌种类+车牌号后6位”发送到10623777)等方式查询交通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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