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去年3人因信用卡诈骗获刑
今年4月,麒麟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仅2012年麒麟区检查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19件19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90.48%。
据统计,去年麒麟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21件21人,从处理情况看,其中提起公诉3件3人,占受理数的14.29%;法院判决3件3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率为100%;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10件10人,占受理数的47.62%,其中因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6件6人,因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4件4人;因其他原因退回补充侦查8件8人,占受理数的38.1%,并逐年呈上升趋势。
比重
恶意透支占犯罪总数90.48%
仅2012年麒麟区检查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19件19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90.48%。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多表现为案件情节较轻,涉案数额较大;持卡人消费不理性,法律意识淡薄;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多银行多卡,跨地区恶意透支。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呢?主观心态的认定通常是通过对客观表现行为推定得知。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以往的案例来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比重所占的比例较大并持续加剧。
案例
行职务之便冒用他人信用卡
据检方通报,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建议其朋友冯某办理信用卡,但银行在审核时认为冯某的个人收入过高不符合实际而没有通过并电话告知了冯某,李某某便利用其在银行负责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放工作的便利,说服审核的同事通过了冯某的审核,在信用卡办理好之后其并没有通知冯某也没有经过冯某的同意,就把冯某的信用卡拿了自己使用直至案发。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使用该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这种方式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实施。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使用该持卡人的信用卡,而后,大肆提款或消费。诸如此类的案例较多,大多数被冒用者多因出于友情帮助,碍于朋友情面,借身份证给朋友办卡,继而带来很多麻烦。
伪造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
据检方介绍,农民方某某,伪造虚假的某校学生科副科长工作证明和年薪3.5万元的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用于刷卡购物和取现无力归还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如嫌犯沈某,沈某纠集石某、吴某等人,假冒上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持伪造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在上海市一家人才报纸上刊登虚假招聘广告,骗取众多应聘者的资料。他们利用部分资料制作了假身份证,并凭此假冒应聘人员之名到各大银行共办理了39张银行贷记卡。
伪造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利用银行浮于形式的审查而骗领信用卡。除了窃取持卡人的数据资料,还包括了加工,套现以及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勾结。致使犯罪的源头难于查清,也导致了许多人信息泄露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