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定被害人的丈夫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审讯,农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当晚,农某与妻子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继而跑出家门,农紧跟出门,恼怒地对跑下楼梯的黄某踹了一脚致其摔倒在楼梯平台,接着农某捡起一块砖头朝黄的头部猛砸数下,又抓住黄的头发将黄的头部朝楼梯墙角用力撞了两次,致黄受伤昏迷在地。此时农某四岁的儿子从家里开门出来,其方产生犯罪悔意,但因惧怕法律制裁,于是装作有人自杀向楼下跑去。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为泄怒气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巳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责任,被告人农某系一时冲动失去理智而激情犯罪,在实施犯罪之后,产生悔意,能向他人呼救并拨打救助电话,希望能挽回被害人生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农某委托其近家属积极垫付了被害人的治疗抢救费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的母亲也向法院递交刑事谅解书,恳请给予被告人从宽处刑。最终,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农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