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商通 黔商通 = 建网站 + 送推广 + 促转化 | | 手机浏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热点信息 » 正文

我省装修保证金可望叫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25   来源:金黔在线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437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收取物管费、装修保证金、小区车位车库、成立业主大会等内容。

  未交房

  建设单位交物管费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链接: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子还没有交付给业主,物管就向业主收取物管费,比如,小区某栋房屋已经竣工,但因周边环境糟糕而不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房开商强行交房,业主抵制收房,最后当业主收房时,却被要求“补齐”物管费,否则不能收房。很多业主没时间和精力扯皮和打官司,在不满的情绪下交了物管费。

  不得收取

  装修保证金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

  -链接:目前,我省普遍存在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现象,而且收取金额不低,有的高达数千元,但物管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对制止业主违规装修起不到“保证”作用,相反,可能导致物管以业主违规为由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车位车库

  业主优先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该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并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并且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修建的车位、车库,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链接:“居住在一个小区,车子停在另一个小区”这是不少业主无奈的选择。继炒房子之后,炒车位车库也开始了,而且一些小区的车位车库数量本来就不多,于是,一些小区的业主停车只好舍近求远。

  业主大会

  “挑”物管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链接:物管强行收取物管费,不交不让进门;服务质量差,推卸责任,挑拨业主之间关系;物管和业主发生拉扯、斗殴等——对现有物管非常不满,可是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无法炒掉现有物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就可以选择中意的物管了。

  生活配套设施

  同步竣工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备设施,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同时,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链接:入住新小区几年了,业主可能还没有用上煤气,看不了电视,上不了网……房开商和物管公司一般给出的解释是:正在协调,年内解决,耐心等待。结果业主等了几年,才可能等来这些基本的生活设施。

  住改商,

  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条例(草案)》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万盟汇 | 花果山农业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黔商通企业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粤ICP备1300000号-4
免费服务电话:0851-000000   
地址:广州白云区新民大厦211 投诉咨询:1399999999
版权所有:广州州万技发展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8-2025
粤ICP备00001685号-2

粤工网安备 43011502001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