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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6   来源:食品商务网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070

  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六月一日起,中国开始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依据此法,中国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针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目前,中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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